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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/T308-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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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 湿地保育
6.2.1 湿地保育包括对栖息地、生物多样性、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及培育,宜实施分级和分类。
6.2.2 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制定、保护对象分类、保护措施确定、保护设施设置等内容,并应考虑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;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宜就地取材,可进行艺术处理,与周围景观相协调。
6.2.3 生态保育区应设置防止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干扰的隔离设施;生态保育区内不应设置照明设施;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的繁殖地、原产地,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。
上一节:
6 生境营造与种植
下一节:
6.1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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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术语
3 基本规定
4 总体设计
4.1 现状调研
4.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
4.3 地形和竖向
5 水系设计
5.1 一般规定
5.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
5.3 水源、水量及水质
5.4 水位控制
6 生境营造与种植
6.1 一般规定
6.2 湿地保育
6.3 生境营造
6.4 种植设计
7 园路与场地
7.1 一般规定
7.2 园路
7.3 铺装场地与平台
8 标识与解说系统
8.1 一般规定
8.2 标识系统
8.3 解说系统
9 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
9.1 一般规定
9.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
9.3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
9.4 安全防护设施
9.5 应急避险设施
9.6 给水
9.7 排水
9.8 供电
本标准用词说明
引用标准名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