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2 湿地保育


6.2.1 湿地保育包括对栖息地、生物多样性、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及培育,宜实施分级和分类。
6.2.2 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制定、保护对象分类、保护措施确定、保护设施设置等内容,并应考虑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;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宜就地取材,可进行艺术处理,与周围景观相协调。
6.2.3 生态保育区应设置防止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干扰的隔离设施;生态保育区内不应设置照明设施;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的繁殖地、原产地,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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